聯系方式 |
行業動態 |
我國對進口計量器具是如何監督管理的 |
發布日期:
2013-1-16
瀏覽次數:
3348
次 |
我國對進口計量器具是如何監督管理的?
經國務院批準,1989年11月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以第3號令發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》:1996年6月24日,國家技術監督局又以第44號令發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,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口計量器具,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,必須遵守《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。根據《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,我國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幾個環節:
(1)型式批準。凡進口或者在中國境內銷售列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》內的計量器具的,應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。未經型式批準的,不得進口或者銷售。
(2)審批。申請進口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》所列計量器具的,應當到進口所在地區、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申請登記。海關憑各地區、各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簽發的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驗放。
(3)檢定。列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》的進口計量器具,在銷售之前必須經省級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。當地不能檢定的,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檢定。未經檢定合格的,不得銷售。對違反《辦法》及實施細則的行為,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給予行政處罰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