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系方式 |
公司新聞 |
電子皮帶秤稱重系統(國家計量檢定規程) |
發布日期:
2012-12-18
瀏覽次數:
3589
次 |
3.2、皮帶秤稱重系統
稱重系統的制造、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《電子皮帶秤》的要求。
3.2.1 標志 在稱重裝置的明顯處應有下列標志:
3.2.1.1 皮帶秤的名稱、規格型號、進廠編號、日期、制造廠的名稱、生產許可證代號。
3.2.1.2 準確度等級、流量范圍、累計指示器分度值、零指示器分度值以及有粘貼合格標記的位置。
3.2.2 稱重傳感器
3.2.2.1 稱重傳感器應符合國家的標準要求。
3.2.2.2 稱重傳感器及其附件應連接牢固,表面無影響技術要求的缺陷。稱重傳感器誤差不大于所配皮帶秤最大允許誤差的20%。
3.2.2.3 在最大流量下,稱重傳感器的彈性體施力點的位移不大于0.2mm。
3.2.3 稱重指示控制器
3.2.3.1 儀表(ZX-2001)指示應清晰,控制鍵、鈕應牢固。
3.2.3.2 流量指示器的單位為㎏/或t/h。累計指示器的單位為㎏或t。累計指示器的示值范圍應大于皮帶秤最大流量下24h的累計量。
3.2.3.3 分度值形式在下列值中取一種(零點指示器和檢驗指示器除外)。 1×10n;2×10n;5×10n;其中n為正負整數或零。
3.2.3.4 當物料流量高于或低于有效稱量范圍時,稱重指示控制器應給出指示。
3.2.4 稱重框架
3.2.4.1 框架結構應堅固、剛性強,在最大流量下,框架撓度小于0.5mm。
3.2.4.2 稱重框架前后相鄰的固定托輥和稱重托輥應裝配滾珠軸承,或類似軸承,這些托輥的徑向跳動應小于0.2mm,軸向竄動小于0.5mm。
3.2.4.3 稱重托輥應相互平行,其不平行度不大于0.5mm,各托輥與皮帶接觸線的共面性應不大于0.5mm。
3.2.4.4 稱重框架上裝有模擬量塊的電子皮帶秤,重量塊加荷位置的重復性應保證,其產生的累計誤差不大于皮帶秤相應稱量的最大允許誤差的1/3。
|